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Article 730
The lessor or the lessee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provided that were noticed a reasonable time earlier in the so-called indefinite duration contract if the duration were not set or could not be clarified even if it is subjected to Article 510 of the code.
关于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后面的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以及从本条的规定可见,立法者认为,对于租赁合同而言,合同到期后是自动转移成不定期合同的,即便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合同中最基本的“租赁期限”的条款,合同也是当然有效的。因此,租赁合同的双方均不得以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主张合同无效,而只能采取“提前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从另一方面看,租赁合同的签订也相对简单多了。只要双方就租赁费用和租期开始的时间达成一致,合同也就成立了。
实际上,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情况不多见,毕竟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期限是除了价格之外最重要的指标了。但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继续收租金的情况比较多见。实务界一般将此种情况视为租赁合同的继续,租赁条件沿用原合同确定的条件。只不过原来的租赁费习惯上称之为“占用费”或“使用费”。意思一样。
关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及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的内容,本号已经多次解释,不再重复。
“合理期限”是什么时间呢?
笔者认为, 合同期限可以从合同的标的物、支付租金的期间、租赁物清退的时间等方面考虑。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费支付的期间看,有的地方习惯于一次付三个月,有的地方是一个月也付。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提前一个月通知也算合理了。太晚对方被动,太早各方可能也没有计划。留一个月的时间给出租方寻找新的租户或给租客寻找新的租赁用房和搬家也比较合理。
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在原合同期限到期后,应及时和对方约定新的租赁期限,以维持合同的稳定性,防止因合同的突然中断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不便。
“随时解除合同”不等于想什么时候就什么时候解除合同,此处的“随时”等于想解除合同的时间加上“合理的通知时间”。
合同解除的时间自通知明确确定的时间为准,即如果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通知并明确合同将于30日后终止,则30日后的时间即是承租人确定的合同终止的时间。如果出租人认为30日的时间不足以构成“合理时间”,其可根据自己对“合理时间”的认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终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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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05-16 12: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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