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帮商家刷信誉合法吗(简述刷单的风险及后果)

淘宝帮商家刷信誉合法吗(简述刷单的风险及后果)
淘宝帮商家刷信誉合法吗(简述刷单的风险及后果)

在网购高度发达的中国,网店为了提高自己的信誉进行刷单是司空见惯的操作,大众似乎已经对此习以为常,但刷单是否是违法行为?还是会涉嫌到相关犯罪?这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刷单的定义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指的是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或者是由相关买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

根据经营者(店家)的目的来分类,一般分为正向刷单与反向的刷单。1、正向刷单(所谓的正向刷单就是网店出于提高自己店铺信誉的目的,通过雇佣刷单者进行虚假交易的手段,为自己的店铺刷好评以及销售数量)2、反向刷单(网店出于打压其他经营者的目的,雇佣刷单者给其他店铺刷差评,使其他店铺的信誉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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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刷单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一切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其具有广泛的外延。刷单行为作为一项以虚假交易为基础的炒作信誉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并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存在一定的破坏性。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工商管理部门会对相关违反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银行账户,并且进行警告、责令改正和处以行政处罚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判例:天台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3行审28号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台县瑞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行终224号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宇通八达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三、刷单容易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为伴随电商的发展而出现的刷单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其具体明文定罪,而是对其所衍生的犯罪行为用传统罪名予以规制。笔者通过alpha、无讼、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系统进行案例检索,发现刷单行为容易涉嫌的刑事犯罪有以下几种:

1、诈骗罪

涉嫌诈骗罪主要体现在以刷单作为诈骗的手段,虚构事实骗取刷单者、店主或者平台的财物。其主要的行为是通过具有变更资金支付指向和金额功能的木马软件,在网上以帮助淘宝店家刷单为名诱骗需要刷单的店家,并在淘宝店家远程刷单时,利用木马软件将本该充值到被害淘宝店主支付宝账户的资金,以直充、直充退款或改价后充值的方式转到了自己拍单使用的支付宝账号。或者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每单返现等相关的优惠补贴政策,雇佣刷单人员为自己的店铺进行刷单,以骗取平台的补贴。

判例: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刑初29号 王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刑终81号 姚好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刑终849号王木生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刑终214号王雪龙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刑终487号魏荔强、何正元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淘宝帮商家刷信誉合法吗(简述刷单的风险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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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经营罪

涉嫌非法经营罪主要体在以刷单作为一项长期的经营活动,以刷单为业。其主要行为模式是建立刷单平台并且组织刷单人员,进行专门的刷单业务,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人员通过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

判例: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刷单炒信第一案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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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坏生产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主要行为模式体现在出于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使相关单位遭受损失。或是通过雇佣刷单者对竞争商家进行恶意刷单,退货或者差评,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正常经营活动。

判例: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刑二初字第29号、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董志超、谢文浩破坏生产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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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是在进行刷单的预备行为时容易涉嫌的犯罪,主要行为模式的通过非法途径大量获取他人手机号码、QQ、做单所在城市、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邮箱及登录密码、淘宝账号及登录密码、支付宝账号及登录和交易密码、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卡号等,地址等具有个人隐私属性的信息,购买后使用账号对自己或他人的店铺进行刷单。

判例: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2刑初30号徐杰、张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犹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4刑初88号黄声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犹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4刑初87号舒承浩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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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刷单行为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经营者来说,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对于刷单参与者与违法经营者来说在一定情况下容易涉嫌刑事犯罪,特别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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